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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顺德区职工工伤索赔程序所需材料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24-11-24 01:28:49
 职工在单位院内休息时被撞伤属于工伤 单位应赔偿

佛山劳动律师:13450371406(张静),去年8101235分,济南市某电子公司员工徐某吃完午饭后正在公司院内休息,被联系业务的外来车辆撞倒,导致重伤。事后徐某要求该公司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被拒绝。徐某认为自己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调查核实后认为,徐某中午12点下班,下午13点上班,这1个小时属于吃饭休息时间,职工吃饭休息均在厂区内。徐某1230分吃完饭从食堂出来,在公司院内被外来车辆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公司不服,便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部门经复议认为,徐某在公司院内中午休息时被外来车辆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受伤与工作有关。

 

该公司依然不服,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午休息是为了下午更好的工作,是正常工作的延伸或持续,张某在公司院内中午休息时被外来车辆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依法认定因工负伤。

 

法院维持了徐某的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最终与徐某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金牌状王劳动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劳动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客户提供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诉讼代理,劳动工伤赔偿代理,公司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

劳动律师团队电话:13450371406(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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