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律师:13450371406(张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旦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然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根据鉴定的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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