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律师:13450371406(张静),崔某1985年在工作期间负伤,公司出具了确认他因工负伤的证明。2007年,崔某向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超出工伤认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10年崔某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院认为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的前提是被认定为工伤,而崔某目前并未被认定为工伤,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于崔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怠于行使申请权,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再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者丧失工伤待遇请求权,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等途径获得救济。工伤待遇法律救济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救济属于不同的救济途径。工伤待遇属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只要认定为工伤,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对劳动者进行救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较轻;而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被侵权者一般需要对侵权的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申请,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因为工伤认定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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