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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租赁 专业房产合同律师

更新时间:2024-11-24 00:46:29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张律师(13450371406)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金牌状王第一律师团队是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在多年的房地产买卖纠纷,商品名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及买卖纠纷中本团队律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及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房产律师电话13450371406(张静),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南海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公交站:广东工大   地铁:区庄站C出口
佛山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